盗窃、诈骗还是抢劫
被害人甲在网吧上网期间,乙拿出伪造的警官证声称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甲被带离座位后乙的同伙丙丁将甲的手机拿走。
请问乙丙丁涉嫌盗窃还是抢劫
专家回答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就象本案一样。实际上判断的标准很简单,即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本案没有暴力及暴力相威胁行为,故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窃取财物时多不为被害人察觉,但并不是所有窃取行为都是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保安人员在监视器中看到窃贼窃取财物。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便不是窃取行为。
本案中丙、丁与乙事先通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乙冒充警察查案为理由将甲支走,(为丙、丁秘密窃取甲的手机创造条件,是行窃的一种手段),在乙被带里座位后,由丙、丁乘机秘密窃取甲的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乙、丙、丁属共同犯罪。
抢劫
抢劫
是诈骗
乙:诈骗。而且伪造警官证,严重违法,是本次事件的主谋。
丙、丁盗窃,不属于抢劫。他们如果和乙预谋过,则是乙的从犯。
是丙丁实施了对甲的财物的占有,怎么可能是从犯
是诈骗
我觉得有诈骗行为,也有抢劫行为
